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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宣告破產未經確定其當年度所得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司宣告破產未經確定其當年度所得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函釋全文

××公司為地方法院宣告破產,經抗告上級法院尚未經裁定確定,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財政部66.4.25.台財稅第三二六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宣告破產未經確定其當年度所得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司宣告破產未經確定其當年度所得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