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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解散時依投資比例分配轉投資股票予股東超過出資額部分按股利扣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司解散時依投資比例分配轉投資股票予股東超過出資額部分按股利扣

函釋全文

繳公司解散後,將其所持有之轉投資公司股票依各股東投資比例移轉過戶登記與各股東之行為,核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惟其超過原出資額部分,應依本部六十二年三月二日台財稅第三一六○四號函規定,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有關公司分派股利之扣繳規定辦理。(財政部84.6.15.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七六五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解散時依投資比例分配轉投資股票予股東超過出資額部分按股利扣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司解散時依投資比例分配轉投資股票予股東超過出資額部分按股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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