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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設公債無論曾否轉讓應以持票人為納稅人就全部利息扣繳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建設公債無論曾否轉讓應以持票人為納稅人就全部利息扣繳

函釋全文

主旨: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種債票之利息,應由付息機構於付息時,按照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表等規定,扣繳利息所得稅款,並以付息時債票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填報扣繳憑單,並依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將扣繳憑單填送納稅義務人。說明:二、本債票無論曾否轉讓,均應由付息機構,以付息時之持票人為納稅義務人(記名式者為最後記名之人)就全部利息一次扣繳所得稅;並根據持票人之身分證明,依法填報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者,應將該項利息所得,依法合併當年度所得申報所得稅。(財政部64.9.4.台財稅第三六四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2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設公債無論曾否轉讓應以持票人為納稅人就全部利息扣繳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建設公債無論曾否轉讓應以持票人為納稅人就全部利息扣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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