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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債發售日第二日起承購者所墊補之利息無須扣繳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債發售日第二日起承購者所墊補之利息無須扣繳

函釋全文

主旨: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承買人,自債票發售日第二日起承購者,既需墊補自發售日至承購日之利息,則該部分債票之利息,應毋庸報繳所得稅。說明: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種債票之利息,無論債票曾否轉讓,均應由付息機構以付息時之持票人為納稅義務人(記名式為最後記名之人),就全部利息一次扣繳所得稅,前經本部64台財稅第三六四四○號函釋在案。但前項債票承買人自債票發售日第二日起承購者,既需補繳自發售日至承購日之利息,可由經銷行局於出售時在債票上加蓋戳記,戳記上應註明該債票之承購日、補繳利息之金額,並加蓋發售行局經辦人及負責人印章;付息機構於付息辦理扣繳時,應就債票利息金額扣除戳記所載之補繳利息金額後,以其淨額辦理扣繳及填列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亦按利息淨額申報所得稅。(財政部65.5.11.台財稅第三三○七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3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債發售日第二日起承購者所墊補之利息無須扣繳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債發售日第二日起承購者所墊補之利息無須扣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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