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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薪資所得應扣繳之稅款係以給付總額計算
要旨
薪資所得應扣繳之稅款係以給付總額計算
函釋全文
勞工薪資所得每月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收入為所得額,亦即扣繳憑單中應填載之(薪資所得)給付總額。其由雇主自上項薪資所得中扣付之工會會費、職工福利金、交通費及保險費等,於計算扣繳稅款時,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財政部68.5.24.台財稅第三三三六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1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