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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會計師收回之墊付款依代收代付處理免予扣繳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會計師收回之墊付款依代收代付處理免予扣繳

函釋全文

關於接受國外會計師或國內外投資人之委託,查核國內投資事業年終之「財務報表」或「結算申報」簽證工作,向當事人收回之墊付款,如確非契約規定酬金之一部分,並保存前所墊付費用之原始憑證,以供查核,應准按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免予扣繳稅款。(財政部61.11.17.台財稅第三九七四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會計師收回之墊付款依代收代付處理免予扣繳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會計師收回之墊付款依代收代付處理免予扣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