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會計師收回之墊付款依代收代付處理免予扣繳
要旨
會計師收回之墊付款依代收代付處理免予扣繳
函釋全文
關於接受國外會計師或國內外投資人之委託,查核國內投資事業年終之「財務報表」或「結算申報」簽證工作,向當事人收回之墊付款,如確非契約規定酬金之一部分,並保存前所墊付費用之原始憑證,以供查核,應准按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免予扣繳稅款。(財政部61.11.17.台財稅第三九七四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