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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前出售者免予扣繳
要旨
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前出售者免予扣繳
函釋全文
一、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其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表之規定,於票券到期兌償時一次扣繳稅款,不再併計納稅人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因此,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出售者,並不發生繳納所得稅問題。二、依前項說明,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前出售所取得之利息收入,毋需扣繳稅款,亦免予併計當期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財政部69.8.25.台財稅第三七一一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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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2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