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前出售者免予扣繳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前出售者免予扣繳

函釋全文

一、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其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表之規定,於票券到期兌償時一次扣繳稅款,不再併計納稅人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因此,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出售者,並不發生繳納所得稅問題。二、依前項說明,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前出售所取得之利息收入,毋需扣繳稅款,亦免予併計當期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財政部69.8.25.台財稅第三七一一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2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前出售者免予扣繳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前出售者免予扣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