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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託投資公司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上市股票之課稅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信託投資公司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上市股票之課稅方式

函釋全文

貴公司(編者註:××信託投資公司)接受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上市股票,如該項投資,非以「××金融信託機構信託部受×××信託專戶」辦理,而係以「金融信託機構信託部專戶」之名義辦理股票之買賣及過戶手續,並另為各信託人設立辦理專戶帳,分別詳為登記,該項投資股票所分配之股利,並於每年度結束後,將投資股票之交易所得及所分配之股利詳列清單通知信託人,合併於其當年度所得依法申報課稅,同意照辦。(財政部69.9.15.台財稅第三七七○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信託投資公司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上市股票之課稅方式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信託投資公司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上市股票之課稅方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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