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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託投資公司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上市股票之課稅方式
要旨
信託投資公司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上市股票之課稅方式
函釋全文
貴公司(編者註:××信託投資公司)接受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上市股票,如該項投資,非以「××金融信託機構信託部受×××信託專戶」辦理,而係以「金融信託機構信託部專戶」之名義辦理股票之買賣及過戶手續,並另為各信託人設立辦理專戶帳,分別詳為登記,該項投資股票所分配之股利,並於每年度結束後,將投資股票之交易所得及所分配之股利詳列清單通知信託人,合併於其當年度所得依法申報課稅,同意照辦。(財政部69.9.15.台財稅第三七七○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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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