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或合夥事業申報虧損而核定有所得額時資本主綜所稅補稅不罰
要旨
獨資或合夥事業申報虧損而核定有所得額時資本主綜所稅補稅不罰
函釋全文
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申報其所經營營利事業之所得額,少於稽徵機關核定之應分配盈餘者,不按漏報短報所得額論處,本部已訂入「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違章案件審核要點」。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其所經營之獨資或合夥事業結算申報虧損,乃於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利所得項目內填報所得額為零或未填列,嗣後如因稽徵機關核定其所經營之事業有所得額時,除應發單補徵外,免依短報或漏報處罰。(財政部66.4.28.台財稅第三二七五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