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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辦結算申報而漏報分離課稅所得之計算公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已辦結算申報而漏報分離課稅所得之計算公式

函釋全文

主旨:已辦理結算申報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中,有部分所得合於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得予選擇分離課稅者,其漏稅額之計算,請照本函規定之公式辦理。說明:二、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而有部分係分離課稅者,其漏稅額之計算公式:

(一)核定補(退)稅後查獲者:

1.{〔(申報所得額+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短漏報所得額)-分離課稅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分離課稅所得額×稅率)=全部應納稅額   2.{〔(申報所得額+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分離課稅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分離課稅所得額×稅率)=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3.全部應納稅額-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  稅額-短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額-申報部分經  核定之退稅款(不分已否退還)=漏稅額(二)核定補(退)稅前查獲者:

1.{〔(申報所得額+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短  漏報所得額)-分離課稅所得額-(免稅額+  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  分離課稅所得額×稅率)=全部應納稅額 2.{〔(申報所得額+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   分離課稅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   率-累進差額}-抵稅額+(分離課稅所得額 ×稅率)=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3.(1)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全部扣  繳稅額+結算自繳稅額)時:全部應納稅額  -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漏稅  額  (2)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全部扣  繳稅額+結算自繳稅額)時:全部應納稅額  -(全部扣繳稅額+結算自繳稅額)=漏稅  額(財政部75.12.19.台財稅第七五一八六○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9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辦結算申報而漏報分離課稅所得之計算公式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已辦結算申報而漏報分離課稅所得之計算公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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