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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銷貨價格低於時價經調查係故意壓低者應依短報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營利事業銷貨價格低於時價經調查係故意壓低者應依短報處罰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銷貨價格顯較時價為低,如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其係故意壓低,而有意圖短報營業額之具體事證者,除依規定調整補稅外,並應就其短報所得額部分,依所得稅法第一一○條規定處罰。至經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核定其銷貨價格,嗣後始發現其銷貨有短開發票金額情事,如短開金額低於稽徵機關依上揭準則規定調整範圍,應免再就此一部分依所得稅法第一一○條規定送罰。(財政部67.11.4.台財稅第三七三七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0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銷貨價格低於時價經調查係故意壓低者應依短報處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營利事業銷貨價格低於時價經調查係故意壓低者應依短報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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