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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進貨事實而使用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發票虛增成本者應補稅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無進貨事實而使用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發票虛增成本者應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依據財稅資料中心產出之「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進項憑證歸戶清單」資料或其他方式,查獲營利事業使用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或偽造、變造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或退還)營業稅者,除逃漏營業稅部分之漏稅罰、行為罰或刑事罰,應依刑法、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辦理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經查無進貨事實而係虛增成本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辦理。(2)經查有進貨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以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論處。其知情者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3)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一律查帳核定。(4)其前三年度申報案件,如係書面審核(查)核定者,得一併調帳查核。(5)其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辦理。(6)不得享受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有關盈虧互抵之待遇。(7)營利事業若有進貨事實主張不知情者,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免依前項(4)、(5)、(6)三款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6.5.28.台財稅第七六二一七四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4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無進貨事實而使用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發票虛增成本者應補稅處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無進貨事實而使用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發票虛增成本者應補稅處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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