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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漏報盈餘者其漏報所得額之認定標準
要旨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漏報盈餘者其漏報所得額之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主旨: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已申報綜合所得稅而漏報其經營事業之盈餘或應分配之盈餘者,其漏報所得額之計算以該事業自行申報之稅後盈餘為準,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調整部分,免按漏報所得額處罰。說明:二、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案件,亦一併適用。(財政部83.11.2.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一九○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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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7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