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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漏報盈餘者其漏報所得額之認定標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漏報盈餘者其漏報所得額之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主旨: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已申報綜合所得稅而漏報其經營事業之盈餘或應分配之盈餘者,其漏報所得額之計算以該事業自行申報之稅後盈餘為準,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調整部分,免按漏報所得額處罰。說明:二、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案件,亦一併適用。(財政部83.11.2.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一九○五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7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漏報盈餘者其漏報所得額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漏報盈餘者其漏報所得額之認定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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