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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商會和解成立後發生之稅捐不受和解拘束仍應依法繳納
要旨
商會和解成立後發生之稅捐不受和解拘束仍應依法繳納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經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成立後所發生之稅捐,應不受和解拘束,仍應依法繳納;其於催繳後仍拒予繳納者,得依法移請法院強制執行。(財政部65.7.6.台財稅第三四四七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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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商會和解成立後發生之稅捐不受和解拘束仍應依法繳納
營利事業經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成立後所發生之稅捐,應不受和解拘束,仍應依法繳納;其於催繳後仍拒予繳納者,得依法移請法院強制執行。(財政部65.7.6.台財稅第三四四七六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