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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者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但仍應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者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但仍應處罰

函釋全文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不依法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送罰。(財政部65.9.18.台財稅第三六三一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者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但仍應處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者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但仍應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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