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者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但仍應處罰
要旨
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者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但仍應處罰
函釋全文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不依法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送罰。(財政部65.9.18.台財稅第三六三一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者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但仍應處罰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不依法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送罰。(財政部65.9.18.台財稅第三六三一七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