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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不因公司清算而免除
要旨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不因公司清算而免除
函釋全文
薪資所得之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之主辦會計人員、事業負責人,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訂有明文,依此規定營利事業負責人始為扣繳義務人,倘於事業存續期間未履行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之扣繳義務,自應依行為時有關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規定辦理;並不因嗣後公司已經合法清算致法人資格消滅,而得免除其扣繳義務人之責任。(財政部67.4.26.台財稅第三二六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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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