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不因公司清算而免除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不因公司清算而免除

函釋全文

薪資所得之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之主辦會計人員、事業負責人,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訂有明文,依此規定營利事業負責人始為扣繳義務人,倘於事業存續期間未履行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之扣繳義務,自應依行為時有關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規定辦理;並不因嗣後公司已經合法清算致法人資格消滅,而得免除其扣繳義務人之責任。(財政部67.4.26.台財稅第三二六八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不因公司清算而免除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不因公司清算而免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