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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2商港服務費屬規費性質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要旨
二32商港服務費屬規費性質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貴部(編者註:交通部航港局)依據商港法第15條(編者註:現行第12條)規定,為促進商港建設及發展,委託所屬各港務局(編者註:現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使用政府提供之港口及相關設施之入港船舶、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及裝卸之貨物收取商港服務費,所收之收入並依「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4條(編者註:現行第15條)規定,全部用於商港建設,上開依法收取之商港服務費,依受益付費之個別報償原則及徵收規費之精神,核屬規費收入,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91/03/29台財稅字第09104524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32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