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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5非營利機關團體舉辦考試之相關收入非屬課稅範圍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二35非營利機關團體舉辦考試之相關收入非屬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之各種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及其衍生經查明確與考試有關之其他收入(例如:成績複查收入、補發證書收入、簡章收入、取消報名手續費收入、機構委辦測驗收入—命審題、代辦試務收入等),依據本部96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令釋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於申報營業稅時,無須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內容之免稅銷售額欄位。(財政部97/01/08台財稅字第097045076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35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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