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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7各級政府辦理工程發包產生廢土等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二37各級政府辦理工程發包產生廢土等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釋疑

函釋全文

貴府(編者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道路工程發包施工,承包商所刨除之瀝青混凝土廢料,如向承包商收取價款或折抵工程款,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包商(編者註:政府機關未辦營業登記者,開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惟貴府辦理上開工程相關收入與支出如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依本部79年函(編者註:財政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釋,准予免徵營業稅,並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交付承包商。(財政部98/09/03台財稅字第098045462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7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37各級政府辦理工程發包產生廢土等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