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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0鄉鎮市公所協助回收清除資源回收物所收上級機關預算方式補助款非屬銷售取得之代價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4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二40鄉鎮市公所協助回收清除資源回收物所收上級機關預算方式補助款非屬銷售取得之代價

函釋全文

○○縣鄉(鎮、市)公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規定負責資源回收物之回收及清除,所回收之資源回收物須交由縣環保局統一處理,其收入列入該局單位預算,又○○縣政府以年度編列歲出預算方式補助鄉(鎮、市)公所,並以所交付之資源回收物數量或品質,作為補助款發放計算基準,鄉(鎮、市)公所取得補助款,尚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代價。(財政部賦稅署104/05/22臺稅消費字第103046632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0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40鄉鎮市公所協助回收清除資源回收物所收上級機關預算方式補助款非屬銷售取得之代價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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