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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6個人以靠行於車行之貨車營運之收入應列為車行收入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三6個人以靠行於車行之貨車營運之收入應列為車行收入課稅

函釋全文

關於○○○君以其靠行於○○汽車貨運行之營業用大貨車,承攬某農會之托運業務之收入,依本部67年3月25日台財稅第31997號函及68年11月21日台財稅第38234號函(編者註:參閱所得稅法令彙編)規定,應列為車行之營業收入,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4/07/20台財稅第8416362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6個人以靠行於車行之貨車營運之收入應列為車行收入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7 月 20 日發布,要旨:三6個人以靠行於車行之貨車營運之收入應列為車行收入課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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