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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6個人以靠行於車行之貨車營運之收入應列為車行收入課稅
要旨
三6個人以靠行於車行之貨車營運之收入應列為車行收入課稅
函釋全文
關於○○○君以其靠行於○○汽車貨運行之營業用大貨車,承攬某農會之托運業務之收入,依本部67年3月25日台財稅第31997號函及68年11月21日台財稅第38234號函(編者註:參閱所得稅法令彙編)規定,應列為車行之營業收入,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4/07/20台財稅第8416362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