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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報繳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報繳營業稅

函釋全文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2/02/26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報繳營業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發布,要旨: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報繳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