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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報繳營業稅

會議日期 92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報繳營業稅

函釋全文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2/02/26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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