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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8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有償或無償移轉地上物與出租人應課稅
要旨
一38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有償或無償移轉地上物與出租人應課稅
函釋全文
按營業人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並於租約中約定,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應將該地上物移轉於出租人所有,以抵付租金之全部或一部者,或係賠償終止租約之損害者,均屬有償移轉,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如係無償移轉,不問原因為何,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2/03/11台財稅第82148018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8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