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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8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有償或無償移轉地上物與出租人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一38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有償或無償移轉地上物與出租人應課稅

函釋全文

按營業人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並於租約中約定,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應將該地上物移轉於出租人所有,以抵付租金之全部或一部者,或係賠償終止租約之損害者,均屬有償移轉,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如係無償移轉,不問原因為何,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2/03/11台財稅第82148018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8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38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有償或無償移轉地上物與出租人應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3 月 1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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