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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5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時其存貨固定資產不視為銷售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二15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時其存貨固定資產不視為銷售

函釋全文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變更時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應免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辦理。(財政部76/10/08台財稅第7600777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5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5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時其存貨固定資產不視為銷售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10 月 0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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