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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5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時其存貨固定資產不視為銷售
要旨
二15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時其存貨固定資產不視為銷售
函釋全文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變更時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應免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辦理。(財政部76/10/08台財稅第7600777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5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