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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國內售票之佣金收入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代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國內售票之佣金收入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人代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銷售客運機票所取得之佣金收入,並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說明:二、營業人為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簽發、銷售客運機票,此項勞務與外銷貨物無關,且勞務之提供與使用均在國內發生,其銷售額並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應按同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7/11/18台財稅第7705927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代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國內售票之佣金收入應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11 月 18 日發布,要旨:代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國內售票之佣金收入應課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