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7營業人接受國外訂貨後由第三國供應商進口再轉運其屬居間或買賣之認定標準
要旨
二17營業人接受國外訂貨後由第三國供應商進口再轉運其屬居間或買賣之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户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7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規定辦理;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賦稅署88年8月5日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3/09/0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17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