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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8電信業者經營行動電話業務有關營業稅課徵規定
要旨
二38電信業者經營行動電話業務有關營業稅課徵規定
函釋全文
三、電信業者之用戶使用行動電話透過該業者連接其他國內外電信業者之網路,接通國際電話,該國際電話費收入,准適用零稅率,並免備零稅率證明文件,惟應依規定設置及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四、外國漫遊電信用戶來台期間,使用國內電信業者之電信網路接通國際或國內電話,該電話費收入經拆帳後,屬於該母國電信事業收入部分,核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不課徵營業稅;其屬於國內業者之收入部分,因其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其中國際電話費之拆帳收入,准適用零稅率,並免備零稅率證明文件,惟應依規定設置及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86/08/27台財稅第86191314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8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