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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9經營衛星行動通訊公司之國際通話費漫遊費收入適用零稅率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二39經營衛星行動通訊公司之國際通話費漫遊費收入適用零稅率釋疑

函釋全文

二、○○公司經營衛星行動電話業務,除國內通話(發、收話端均在國內)話費,應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外,其國際通話話費經拆帳後,屬於其銷售額部分,准適用零稅率,並免備零稅率證明文件,惟應依規定設置及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三、至於國際漫遊費部分,其屬外國漫遊用戶至國內通話之情形,依本部86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61913147號函釋說明四規定,其屬國內漫遊用戶至國外通話之情形,因該公司所提供之電信勞務,具有供國外使用之性質,故該費用經拆帳後,屬於其銷售額部分,准適用零稅率,並免備零稅率證明文件,惟應依規定設置及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88/02/11台財稅第8819004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9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39經營衛星行動通訊公司之國際通話費漫遊費收入適用零稅率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2 月 1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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