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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7營業人出租國際海纜電路與其他國內營業人使用其取得之銷售額應課徵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二47營業人出租國際海纜電路與其他國內營業人使用其取得之銷售額應課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人出租國際海纜電路與其他國內營業人使用,其取得之銷售額應按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說明:二、依本部86年5月29日台財稅第861899640號函規定,營業人與國外電信業者合作經營國際電信業務,屬於其銷售額部分之營業稅適用零稅率。營業人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其屬性與前開國際電信業務不同,尚無該函釋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8/05/11台財稅字第098001783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47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47營業人出租國際海纜電路與其他國內營業人使用其取得之銷售額應課徵營業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