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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0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二50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函釋全文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103/01/08台財稅字第102005572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0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50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其營業稅課徵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