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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1國內營業人出售國外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二51國內營業人出售國外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且非屬外銷有關之勞務,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財政部103/11/18台財稅字第103040220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1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51國內營業人出售國外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