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3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外國事業並取得外匯者適用零稅率
要旨
二53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外國事業並取得外匯者適用零稅率
函釋全文
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下簡稱買受人),供買受人於境外透過網路遠端操作使用其勞務,核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得檢附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110/12/01台財稅字第110046469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53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