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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5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兼具保稅倉庫之免稅商店供其轉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其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四5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兼具保稅倉庫之免稅商店供其轉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其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函釋全文

營業人銷售貨物與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並將貨物報經海關輸往該免稅商店所屬保稅倉庫供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其營業稅得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9/03/30台財稅字第099000636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5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兼具保稅倉庫之免稅商店供其轉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其營業稅適用零稅率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