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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9國內營業人甲接受保稅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之營業稅課徵事宜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4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四9國內營業人甲接受保稅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之營業稅課徵事宜

函釋全文

補充核釋本部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如下: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營業人(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乙)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104/05/13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9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9國內營業人甲接受保稅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之營業稅課徵事宜由財政部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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