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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1新加坡航空公司機票退票手續費及違約金收入免稅
要旨
五11新加坡航空公司機票退票手續費及違約金收入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新加坡航空公司機票退票手續費及團體訂位之違約金收入,依中新雙方所訂租稅協定及互惠原則,應免徵營業稅,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請依本部76年3月24日台財稅第7621774號函規定(編者註:本函未列入彙編,但依其免列意旨仍可適用本部76台財稅第760074195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我國與新加坡訂有「中新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之協定」,協議對雙方之航空運輸事業均予互免營業稅。(財政部81/04/28台財稅第81012147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