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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1新加坡航空公司機票退票手續費及違約金收入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五11新加坡航空公司機票退票手續費及違約金收入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新加坡航空公司機票退票手續費及團體訂位之違約金收入,依中新雙方所訂租稅協定及互惠原則,應免徵營業稅,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請依本部76年3月24日台財稅第7621774號函規定(編者註:本函未列入彙編,但依其免列意旨仍可適用本部76台財稅第760074195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我國與新加坡訂有「中新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之協定」,協議對雙方之航空運輸事業均予互免營業稅。(財政部81/04/28台財稅第81012147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11新加坡航空公司機票退票手續費及違約金收入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4 月 28 日發布,要旨:五11新加坡航空公司機票退票手續費及違約金收入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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