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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1以計時及包機方式將其客機與該機艙裝備及客艙組員出租之收入得適用零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五21以計時及包機方式將其客機與該機艙裝備及客艙組員出租之收入得適用零稅率

函釋全文

○○航空以計時及包機方式將其客機與該等飛機配置之發動機、全部組件與機艙裝備、飛航及客艙組員,出租與××航空,用於執行雙方合約所約定之國際運輸航線點之飛航任務,且○○航空負有適航及運送責任,參酌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5734號函及99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12350號令規定,該收入應可認屬○○航空自營運送服務收取之國際運費收入,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賦稅署104/02/11臺稅消費字第104040010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1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21以計時及包機方式將其客機與該機艙裝備及客艙組員出租之收入得適用零稅率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