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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2營業人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務專機業務取得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五22營業人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務專機業務取得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函釋全文

一、國際運輸事業依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2款及第64條之1規定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務專機業務,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得檢附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5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相同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二、國際運輸事業以年度統包方式經營前開業務,所取得未實際承載客戶出境月份之固定包機收入,准憑主管機關核發之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明及與國際運輸包機相關之交易文件(如包機合約書、包機收入款文件及其他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101/05/08台財稅字第101005590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2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22營業人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務專機業務取得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