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依規定設置之產後護理之家提供產後護理服務免稅
要旨
三4依規定設置之產後護理之家提供產後護理服務免稅
函釋全文
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編者註:現為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編者註:現為產後護理之家),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財政部96/04/13台財稅字第096045230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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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