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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2主管機關依法所設少年福利機構及所辦寄養家庭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收入免稅

會議日期 91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四2主管機關依法所設少年福利機構及所辦寄養家庭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收入免稅

函釋全文

為配合社會福利政策,少年福利主管機關依少年福利法(編者註: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設少年福利機構及其所辦理少年寄養之家庭所提供育、養勞務(編者註:依現行規定為社會福利勞務)之收入,可比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財政部91/10/15台財稅字第091045577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2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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