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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3經立案之私立少年福利機構提供社會福利勞務之收入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四3經立案之私立少年福利機構提供社會福利勞務之收入免稅

函釋全文

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少年福利機構,所提供育、養勞務(編者註:依現行規定為社會福利勞務)之收入,參照本部91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10455779號令,可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1/11/20台財稅字第091045664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3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3經立案之私立少年福利機構提供社會福利勞務之收入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發布,要旨:四3經立案之私立少年福利機構提供社會福利勞務之收入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