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3經立案之私立少年福利機構提供社會福利勞務之收入免稅
要旨
四3經立案之私立少年福利機構提供社會福利勞務之收入免稅
函釋全文
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少年福利機構,所提供育、養勞務(編者註:依現行規定為社會福利勞務)之收入,參照本部91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10455779號令,可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1/11/20台財稅字第091045664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3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