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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3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免稅
要旨
五3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免稅
函釋全文
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其所提供之教育勞務,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購買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與公私學校及一般消費者相同。(財政部75/09/08台財稅第75494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