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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3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五3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免稅

函釋全文

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其所提供之教育勞務,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購買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與公私學校及一般消費者相同。(財政部75/09/08台財稅第75494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3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9 月 08 日發布,要旨:五3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