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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4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稅

會議日期 92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五4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稅

函釋全文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編者註:本令釋業經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核示自107年1月1日廢止,嗣經財政部108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修正刪除前述106年令之一部,並自107年1月1日恢復本令釋)(財政部92/01/22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4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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