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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4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五4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稅

函釋全文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編者註:本令釋業經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核示自107年1月1日廢止,嗣經財政部108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修正刪除前述106年令之一部,並自107年1月1日恢復本令釋)(財政部92/01/22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4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4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發布,要旨:五4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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