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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5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五5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財政部108/10/28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5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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