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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5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五5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財政部108/10/28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5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5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發布,要旨:五5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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