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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9監獄等之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受刑人等申購物品所收代辦費免稅
要旨
十9監獄等之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受刑人等申購物品所收代辦費免稅
函釋全文
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監院所)之員工消費合作社,接受各監院所委託代辦供應受刑人或收容人飲食及其申購物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或代辦費,可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免徵營業稅。(財政部84/07/05台財稅第8416314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