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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9監獄等之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受刑人等申購物品所收代辦費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十9監獄等之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受刑人等申購物品所收代辦費免稅

函釋全文

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監院所)之員工消費合作社,接受各監院所委託代辦供應受刑人或收容人飲食及其申購物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或代辦費,可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免徵營業稅。(財政部84/07/05台財稅第8416314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9監獄等之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受刑人等申購物品所收代辦費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7 月 0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