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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15本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1款所稱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範疇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十15本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1款所稱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範疇

函釋全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1款所稱「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請參據委辦機關之意見及其組織法或主管法規之掌理事項核實認定,不以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之權限委託為限,亦與其採購程序是否適用(或類推適用)政府採購法無關。(財政部賦稅署103/10/29臺稅消費字第103006021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15本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1款所稱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範疇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