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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九17免徵營業稅之飼料係指飼料管理法第3條所稱飼料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十九17免徵營業稅之飼料係指飼料管理法第3條所稱飼料

函釋全文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飼料,係指飼料管理法第3條所稱飼料。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認定之:(一)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二)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三)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四)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個案認定者。(財政部98/07/13台財稅字第098045496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7 款類次:19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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