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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九23專營或兼營免稅貨物得否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釋疑

會議日期 100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十九23專營或兼營免稅貨物得否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釋疑

函釋全文

一、營業人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且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二、兼營銷售前開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如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銷售前開免稅貨物之銷售額亦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至如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仍應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銷售額。(財政部100/02/10台財稅字第099005514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3 款類次:19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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