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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十6營業人向銀行以存摺方式購入黃金嗣後售回免徵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三十6營業人向銀行以存摺方式購入黃金嗣後售回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營業人以可提領實體黃金之存摺登載方式向銀行買進黃金,嗣回售黃金與銀行可否免徵營業稅乙案,如經查明該可提領之實體黃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所稱「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範疇,可免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103/08/11臺稅消費字第103045986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30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十6營業人向銀行以存摺方式購入黃金嗣後售回免徵營業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