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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十6營業人向銀行以存摺方式購入黃金嗣後售回免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三十6營業人向銀行以存摺方式購入黃金嗣後售回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營業人以可提領實體黃金之存摺登載方式向銀行買進黃金,嗣回售黃金與銀行可否免徵營業稅乙案,如經查明該可提領之實體黃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所稱「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範疇,可免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103/08/11臺稅消費字第103045986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30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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