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十三1營業人受託代銷符合文化藝術減免規定之活動門票其收入免徵營業稅
要旨
三十三1營業人受託代銷符合文化藝術減免規定之活動門票其收入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企業社受託代銷××公司舉辦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2條(編者註:現行第2條第1項前段)及第6條(編者註:現行第7條第1項)免徵營業稅規定之活動門票,其取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103/04/09臺稅消費字第102007295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33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