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十三5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移轉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予受託機構免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三十三5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移轉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予受託機構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二、○○公司辦理之資產證券化,類型為所謂資產基礎商業本票(ABCP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採循環發行架構,創始機構依計畫定期將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法律性質為「信託移轉」。此種循環發行架構,常以折價方式發行,本案如經本部(編者註: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即屬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為之資產移轉,故創始機構移轉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予受託機構時,得依上開規定免徵營業稅。三、本案非金融業之創始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以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之「應收帳款債權」為資產池信託與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基於移轉予特殊目的信託之應收帳款,係由創始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交易所產生,故原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階段之營業稅、滯怠報金、滯納金、漏稅之罰則暨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形,仍由創始機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不受前揭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生之信託關係影響。四、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0條規定,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本案就受託機構○○銀行而言,其運用信託財產之資產池之收入或運用信託財產之閒置資金之收入,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由該受託機構報繳營業稅。本案受託機構○○銀行既屬銀行業,故應視收入性質為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或非專屬本業之收入分別適用2%或5%稅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3/05/10台財稅字第0930450905號函、財政部103/08/05台財稅字第103045970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5 款類次:33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三十三5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移…」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